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肖兰兰)
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聊城房天下"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给我们即可参加4月26日免费看房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