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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楼盘促销送阳伞 老人为抢免费礼品受伤

安徽日报  2015-07-07 09:04

[摘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房企为吸引顾客,促进楼盘销售,策划并举行了“千把遮阳伞,全城免费送”活动。71岁的姚先生路过现场时,情不自禁地加入了领取遮阳伞的行列。可由于现场人多拥挤、场面混乱不堪,不到10,姚先生便被挤倒踩伤,并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共计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27000余元。近日,姚先生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姚先生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却不顾自身安全主动参与争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自食其果。同时,姚先生的伤情系他人所致,与该公司没有直接关联,故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找将姚先生挤倒踩伤的人索要。那么,该公司的说法对吗?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姚先生也必须自负主要损失。

该公司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也分别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明确表明,只要相关管理人、组织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对他人(包括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参与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事先应当预见现场可能会出现混乱局面,活动过程中也已经看到拥挤不堪,却既没有安排活动顺序,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甚至没有对参加的人员做出年龄限制,明显是对隐患听之任之,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姚先生所受到的伤害恰恰与此密切相关。

姚先生应当承担主要损失。《民法通则》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正因为姚先生已年逾古稀,明知现场混乱,却没有考虑自身状况,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一味盲目参与等,是造成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决定了必须减轻该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形,对姚先生的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30%、姚先生自负7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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