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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名设置不得有偿冠名 擅自更名高罚5万

青岛早报  2015-07-14 09:03

[摘要] 省 法制办对 《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地名命名提出了九项应该遵守的规定,擅自命名、更名,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省 法制办对《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地名命名提出了九项应该遵守的规定,擅自命名、更名,且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集意见稿提出,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用字使用规范汉字,采用汉语普通话读音,避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新建、改建的街、路、巷等道路名称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要求;专业设施、旅游文化地等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不得以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者超出本 区域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 区域的专名;未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除门牌号码外,专名不得使用单纯数字或者通名词组,通名符合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范;不得有偿冠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及其相关信息的设施,征求意见稿要求, 区域界位,居民地,街、路、巷,门(楼),主要道路和桥梁,风景区、旅游区、历史古迹、纪念地,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不得涂改、遮挡、损毁、盗窃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不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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