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集资的危害不言而喻,但很多时候,因为经受不住高息诱惑,还是有人一头钻进去,后成为欲哭无泪的受害者。
非法集资的危害不言而喻,但很多时候,因为经受不住高息诱惑,还是有人一头钻进去,后成为欲哭无泪的受害者。
【案例】
今年7月份,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非法集资4588万,1600余名农民2657万资金无着落。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瑞海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在临清市注册成立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立后,李瑞海聘用被告人李建波等人为工作人员,并于2013年3月21日在临清市八岔路镇设立八岔路分社。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瑞海以临清东旭合作社及八岔路分社为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对外散发传单、宣传册以及利用代办员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为名,以投资经济实体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以高额代办费为回报,在被告人李建波等人的帮助下,通过发展93名代办员向2284名社会不特定农民非法集资4588.6837万元,非法集资的上述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人李瑞海控制支配,李瑞海将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代办费和奖励、支付工资、购买车辆、借贷给他人、消费等。2014年4月底,李瑞海组织临清东旭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逃匿。至案发,除用已支付的30.57959万元利息折抵本金外,仍有1634名农民的2657.04771万元本金不能归还。
终,法院以被告人李瑞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警示】
非法集资咋远离?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看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如果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是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
四是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需要市民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冷静分析,识破其虚假、欺骗、诱惑的实质,避免上当受骗;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我们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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