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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交警部门详解:客车严重超载超速为啥将入刑

聊城晚报  2015-10-27 09:25

[摘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

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新的法律规定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近日,交警部门对此进行了公开详解。

为啥要入刑

部分违法行为已成群死群伤事故主因

交警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此外,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

交警部门介绍说,多年来,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此外,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处罚有什么变化

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将入罪

交警部门介绍说,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未来如何落实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进行专项排查

交警部门介绍说,“刑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从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规范执法办案、严明执法办案纪律四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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