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狐狸肉生产、加工伪劣羊肉卷等肉制品,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利用狐狸肉生产、加工伪劣羊肉卷等肉制品,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租赁阳谷县金斗营乡子路堤南二村一食品厂,雇佣工人利用狐狸肉生产、加工伪劣羊肉卷等肉制品。2013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库存伪劣肉制品10余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包括标示多个品牌的羊肉卷,未检出羊、猪、兔成分,检出狐狸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9月25日自动投案,对利用狐狸肉生产伪劣羊肉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产品生产中,以狐狸肉冒充羊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生产的部分假羊肉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草原兴发”,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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