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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诉讼?

济南时报  2015-11-01 11:37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还有个别的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分清以下几个界限: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三、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明确了房产纠纷案件受理范围,那么房产官司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房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产生房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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