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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共资金使用、行政执法信息今后都要公开

聊城晚报  2015-12-10 09:25

近日,聊城出台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公共资金使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四个领域要实行透明化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这四个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都是五年,分别为《聊城市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管理办法》《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透明化管理办法》《聊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化管理办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监督管理办法》。

记者孙克峰

公共资金使用: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什么是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

《聊城市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管理办法》对此解释是,指公共资金使用信息要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对于公共资金信息,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按工作流程及时公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各部门预算报送情况、财政部门研究程序及相关会议决定等动态工作信息。

财政部门是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将本级政府预算、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予以公开,公开信息要细化到支出科目分类的项级科目。

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要同时公开,并对预算中专项资金安排和举借债务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办法还规定,各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除涉密部门外,全市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及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并对预算中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应遵循“谁主管、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资金分配部门即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那么,什么是项目资金信息公开?

办法也进行了解释,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分配到项目的公共资金,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上报、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及信息公开。

作为本级项目资金的来源,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预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本级专项资金目录。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基本信息应在收到上级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具体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扶持方向等。

本级每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条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每个公开节点都必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后,反馈意见实行“谁公开、谁受理”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解释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为项目资金公开的主要渠道,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等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的渠道公开。

另外,各县(市、区)应根据《聊城市公共资金使用透明化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资金透明化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公共资金相关信息。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要有3个以上中介组织供服务对象选择

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透明化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受理条件,且已纳入《聊城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有偿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审批前置和其他行政权力前置的中介服务。

办法规定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聊城开展业务,通过自由竞争和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完善,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这些中介服务,原则上要有3个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供服务对象选择。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全部进驻到网上服务平台,集中服务,公平竞争。该平台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服务信息公开、政策咨询、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具备网上咨询、交易、评议等功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相关内容由行业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提供。

中介服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平台,上传有关服务信息。服务结束后,委托人对其服务成果进行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市编办(市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聊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目录清单》,在中介组织网上服务平台及相关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中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公开,便于企业和群众查阅。

中介组织出具的服务成果符合审批条件,行政监管(审批)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定办法,建立中介服务信用体系,将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服务质效、评议投诉等内容纳入信用管理。

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不良执业目录(“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不良执业目录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暂停其服务成果审核,限期整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资质资格管理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中介机构考评办法,定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超时限、服务差等行为,及时依规进行处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网上评议,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过程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将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业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纳入进厅窗口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及时通报并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另外,建立中介机构淘汰机制,中介机构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扰乱市场秩序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退出网上服务平台,3年内不得重新进驻网上服务平台,相关情况同时通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

行政执法信息:

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什么是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

《聊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化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指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利用一定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处理并及时公开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执法机关及乡(镇、办)综合执法的各种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本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立案(受理)、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程序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流程、裁量标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和需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处理结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公开,并可以同时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对特定对象公开信息,可以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查询系统、书面告知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公开的基础信息、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和行政执法投诉信息,作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直接依据。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检查等信息,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信息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如果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归集、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或归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错误、遗漏并产生不良影响,或篡改、虚构行政执法信息,或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执法信息,或违反规定公开非本单位归集管理、统计分析生成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等,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

评标时答疑过程启用变声对话系统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统筹协调和交易平台的提供、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要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推行网上投标,电子标书加密上传。

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库、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等信息库,并定期进行更新维护。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库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随机抽取,并采用自动语音通知、密函打印等技术,确保评标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评标过程中专家质疑和投标人答疑启用变声对话系统,确保双方在无法确认身份的前提下进行答疑。

建立公共资源全程网上交易系统,实行网上封闭运行,实现竞买报名、信息查询、费用缴纳、投标竞价、评标开标、成交确认等过程无纸化办公;启用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技术,交易过程同步刻录(影音资料保存期超过30天),实现电子监察全程留痕,防范人为操纵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发生。

公共资源交易推行电脑系统自动开标、清标,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办法还规定,严格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后台打开程序,须监察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共同插入密钥方可打开且保留操作痕迹。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保证金虚拟账号制度,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存入经市政府招标确定的银行机构,屏蔽资金来源信息,交易完成后自动原路退回,确保资金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流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变更情况、标前公示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指定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装电子门禁、指纹与身份证识别、自动安检系统,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要对外信息隔离。确须对外联系,必须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的具有记录功能的通讯工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需要,派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关键部位和场所建立全方位高清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全目标、全方位、全过程电子监控。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少于6个月,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信息记录须刻录光盘长期存档。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监察部门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实现行政监察全覆盖。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询问质疑与投诉举报渠道,交易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询问质疑或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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