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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步行街杀人案近日告结 凶手被判死缓

齐鲁网  2015-12-25 09:06

[摘要]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犯因商业竞争与人产生矛盾,一怒之下将竞争对手杀害。因换故意杀人罪,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左新新通讯员王希玉李令庆)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因商业竞争与人产生矛盾,一怒之下将竞争对手杀害。因犯故意杀人罪,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王某之妻在莘县诺德茂步行街北经营红蜻蜓鞋业专卖店。2013年年底,被害人及其丈夫在王妻经营的专卖店北面也开始经营红蜻蜓鞋业专卖店,两家因为商业竞争产生矛盾。

2015年4月7日21时15分许,王某手持长刀、匕首与其姐姐先后跑到被害人专卖店门口,共同推挤店门进入被害人经营的专卖店。王某向被害人丈夫挥舞长刀被被害人拦下并被抱住腿部,王某与被害人打在一起,王某的匕首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腰部等部位数刀。其间,被害人丈夫持木棍将王某头部砸伤并流血,王某姐姐进入店门后持店内物品殴打被害人丈夫,并脚踢、持鞋砸被害人。后王某又欲上前时,王某姐姐将其拦下,两人离开被害人的专卖店。

经鉴定,被害人系多脏器、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次日到莘县燕塔派出所投案;王某姐姐在王某专卖店门口等候,后被公安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另查明,因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王某、王某姐姐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损共计2469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姐姐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被告人王某与其姐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予严惩,但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可从宽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王某姐姐作为从犯,应当在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内承担责任,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二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按照各自犯罪程度确定的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遂对王某、王某姐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姐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693元,其中被告人王某赔偿19754.4元,被告人王某姐姐赔偿4938.6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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