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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分时电价 22点后每度便宜0.17元

济南日报  2016-01-06 16:17

[摘要] 日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发布《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 2016年 1月 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

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发布《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按照试点方案,以用电量多的阶梯为例,在高峰用电时段每度电比原来贵0.03元,用电低谷时段每度电比原来便宜0.17元。

用电峰段为8:00至22:00;谷段为22: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即: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5769元、谷段电价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根据要求,该电价政策坚持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用户则要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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