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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协议“离婚”妻子携房另嫁他人

都市女报  2016-03-16 08:13

[摘要] 市民罗森和妻子徐丹于2013年3月离婚,离婚前签订协议,确保随后复婚。拿到房产证后,徐丹一直没有履行当初约定。

女报 市民罗森和妻子徐丹于2013年3月离婚,离婚前签订协议,确保随后复婚。拿到房产证后,徐丹一直没有履行当初约定。去年10月,罗森偶然发现徐丹和他人登记结婚。随后,罗森将徐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并索赔50万元。近日,山东舜翔律师集团点评了此案。

案件详情:

我和徐丹2005年相识,同年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子。为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2013年我们决定买一套。出于诸多限制,我们想出了假离婚的办法。离婚前一周,我们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以徐丹的名义贷款买房,拿到房产证后,两人复婚,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如违背协议,徐丹赔偿我50万元。

协议签订后,我将婚前房产卖掉,首付6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证登记在徐丹名下。不曾想,徐丹迟迟不肯履行协议。去年10月,趁我出差之际,徐丹将我的衣物扔出,并更换了房屋门锁。此时,我通过朋友才知道徐丹已和他人登记结婚。

听闻此事,我怒不可遏,将徐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子一半的产权,并根据先前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徐丹给予50万补偿。请问,我的要求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吗?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罗森可以要求徐丹返还购房款。根据先前协议复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可以张法院判令徐丹给予50万补偿,但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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