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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替人考驾照两名“枪手”被刑拘

房大秘  2016-09-22 10:00

[摘要] 月12日,聊城市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监考民警梁秀兴和同事查获两名替考者。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市车管所相关职能部门,已移交驾考作弊

9月12日,聊城市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中,监考民警梁秀兴和同事查获两名替考者。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市车管所相关职能部门,已移交驾考作弊追刑人员6人。

查获两名替考者并经初步审查后,市车管所民警按协作机制,将其移交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三中队。

20日,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三中队民警介绍说,接案后,他们立即展开侦查,及时调取并固定了案件相关证据。

后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战某(男,53岁,东平县人)、寇某(男,32岁,济宁市任城区人)对9月12日上午,分别代替任某、张某,参加驾考科目一理论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上述民警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

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在高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有组织考试作弊或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与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的严惩,作弊者高可判7年。

也就是说,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都同样构成犯罪。

为此,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三中队相关负责人告诫广大青年学子及各类考试应考者,替考或找人代考如今已经明确入罪,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才能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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