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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将于9月27日起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  2016-09-26 20:08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务院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以及《茌平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方案》(茌政发〔2015〕44号)要求,茌平县政府决定,自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务院第6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以及《茌平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方案》(茌政发〔2015〕44号)要求,茌平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全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二、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它各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9月27日起,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开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发放的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四、2016年9月26日18:30时前,受理的土地、房产、林权等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后,原县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权等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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