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26日,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记者获悉,《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简称《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塑料袋。
26日,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记者获悉,《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简称《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塑料袋。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违反《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产品及其包装物设计,应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优先选用生态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
《条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做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该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据《条例》,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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