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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鼓励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

房大秘  2016-10-20 08:58

[摘要] 聊城 及区(县市)人民 (包括市属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聊城 及区(县市)人民 (包括市属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 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并为社会力量 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10月17日,聊城 法制办通过聊城 法制网发布《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址://www.lcfzb.gov.cn/view.asp?id=954),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 法制办公室,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4号,邮编:25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

鼓励社会力量投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 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及区(县市)人民 (包括市属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大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 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并为社会力量 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区(县市)人民 (包括市属园区管理机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予以实施。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 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建设资金实行奖励补助。

鼓励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停车场将建智能化停车信息系统

办法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备案并投入使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停车场备案和投入使用等信息。

利用 资金 建设的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其 人或 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 许可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智能化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要安装停车诱导系统,并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系统,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三种价格

办法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 府定价、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 全额 兴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 府定价。 和社会资本共同 兴建的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 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 兴建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 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定价和 指导价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规划城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市交通、工商、税务、旅游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 批准后执行。其他区域由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区(县市)人民 批准后执行。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申报备案手续。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居住区闲置空余车位可向社会开放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我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 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专用停车场的 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根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将施划情况通报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积极引导鼓励车主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 服务 、医院、 、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地地锁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

(八)违反规定停放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内;

(九)擅自占用道路停放非机动车并管理收费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 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停车场并进行收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等基层组织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扰乱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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