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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咋分割?

房大秘  2017-08-03 10:30

无论何种原因,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对双方来说都是苦涩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还有更不幸的,离异双方要为财产争执不下,如争夺房产。

其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较为多见: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当双方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今天,“以案释法”栏目对离婚案中的此类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男方婚前买房,离婚时判给了女方

杨某与靳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9月20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7年1月17日,靳某与北京某公司就购买北京市宣武区××1008室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房屋总价款为96.6827万元。

2007年1月22日,靳某交纳了房屋首付款61.6827万元。同年3月30日,靳某与北京某银行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靳某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贷款期限为15年。同年4月26日,开发商北京某公司收到银行放款后,向靳某出具了购房贷款发票。

婚后,杨某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2009年7月20日,靳某与杨某共同领取了这处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共有份额50%。

随后,就该案房产产权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系靳某婚前购买,但杨某与靳某登记结婚后,靳某自愿同意杨某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双方各取得房屋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份额,该事实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故对于杨某与靳某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分割意见,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所有,给予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向法院提存案款的情节,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判定该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予靳某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居住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诉争房屋归杨某所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分析: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对离婚案中财产分割,尤其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一情况,聊城市普法办副主任徐海舟作了详细分析和点评。

如果产权登记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就对房产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享有50%的份额。关于分割,有协议的根据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点评:房屋权利的取得

以登记为准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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