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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供热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上,小区供热比例问题成焦点

房大秘  2017-11-30 09:01

为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11月28日,聊城市法制办举行《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就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有人大代表、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代表、物业代表、市民代表、房产协会、律师等。同时,听证会还设置了旁听席。代表们围绕供热与用热管理、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热价管理、供热设施管理等条文发表了看法。

比如,《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其中一条款:“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实现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有代表建议把“应当”二字去掉,以避免出现有些物业不愿移交换热站的问题。

《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称,“供热企业应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对此,供热企业代表认为,供热企业对供热主管网负责,小区内部管网由物业管理,资产不属于热企,小区停暖多是小区内部原因造成,不是供热企业的责任,让供热企业减收相应热费,不合理。

《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称,“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节能建筑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的50%以上,既有非节能建筑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的7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对供热企业成本增加部分,由供热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委会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既有非节能建筑住宅小区供热比例问题进行了热烈辩论。市民代表认为,很多老旧小区住户或已安装天然气供热装置,或因没有住人,实际缴费率根本达不到70%这个比例,应该把这一比例降低。而供热企业代表认为,热是特殊商品,它具有传导性,如果供热比例低于70%,不但影响供热质量,而且还会增加供热企业成本。

最后,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听证会后,他们将认真总结和梳理各方意见,会同相关专家学者,对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以期制定出更具操作性、行之有效的政府规章制度。

标签:小区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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