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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拟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大秘  2018-07-03 14:45

    日前,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局了解到,《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聊城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均应当执行本制度。

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对拟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信用状况、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条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

其中,建设条件意见书要包含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道路、路灯、绿化和环卫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和移交使用等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包括物业服务、教育、卫生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此外,还涉及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就建设条件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形成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书面回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一并出具给相关部门。

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建和规划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违反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严格执行《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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