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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经营主体—— 一纸承诺便可“安家”创业

房大秘  2018-11-29 08:43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住所资源日趋紧张,目前已成为我市市场准入的一道门槛和“一次办好”改革的堵点。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只要申请人就房屋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申请登记。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方便我市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日前,我市对2017年12月12日印发的《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依据政策修改前规定,我市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首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屋的,必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房屋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转租的,还应提交原出租人(房屋权属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无偿使用房屋的,则必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及房屋产权证明。

我市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正式实施后,申请人只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凭《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即可,无需再提供住所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今后,申请人再也不用为到处跑、打证明而发愁,登记办事效率将大大提高。不过,申请人必须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审批很简单,但承诺后的监管并未放松。为确保风险可控,事项可撤,我市还建立了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查实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撤销登记。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和告知,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强化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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