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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房大秘  2019-08-27 10:36

[摘要] 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会同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以下简称《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会同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实施强化了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有效防止因开发企业随意挪用预售款而导致的“烂尾”楼工程的发生,保证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建设如期交付,切实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监管资金控制节点少导致企业资金占压严重;资金监管模式过于单一;资金申请周期长,没有时限要求等问题,也暴露出我们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模式方面的不足。根据市委专项巡查组建议,经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就《规定》有关要求作出以下优化调整措施,通知如下:

    一、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增加2个控制节点。调整后监管账户各节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

    (一)在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四分之一时,留存资金是监管额度的80%;

    (二)在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留存资金是监管额度的60%;

    (三)在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四分之三时,留存资金是监管额度的45%;

    (四)在主体结构封顶时,留存资金是监管额度的30%;

    (五)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留存资金是监管额度的18%;

    (六)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因单项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期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说明理由、做出承诺,提出降低资金监管额度比例的书面申请。市住建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通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原则精神,结合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或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抵顶后资金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30%。

四、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仍按聊建字[2017]143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19年11月30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他事项仍按照聊建字[2017]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附文件:

聊城市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城市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城市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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