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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房大秘  2020-01-08 16:06

[摘要] 聊城市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在严格贯彻《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的基础上,现对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监管面积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应参照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全装修情况等因素确定。关于监管面积,采用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数值(回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房面积除外)。      

若监管范围的“总建筑面积”包含物业管理、社区办公服务、医疗卫生、金融邮电、文体活动、地下车库、门卫公厕、变电换热中水垃圾中转等设施,涉及的面积数值不再单独扣除,统一纳入监管面积;若监管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不包含.上述设施,则不再纳入监管面积,但项目规划的有关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节点审核的依据。      

对政策性保障房涉及的有关信息,须提供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的监管承诺。     

二、监管标准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仍按《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监管比例

根据《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建字(2019) 96号)文件要求,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因单项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期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说明理由、做出承诺,提出降低资金监管额度比例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依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各单项配套设施完成情况,适当调减监管比例2%、6%、2%、3% (相应单项配套设施必须全部完成方可调减;其他单项配套设施不调整)。     

四、外业核实

对《监管协议》签订、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审核等环节需外业核实的事项,开发企业要提前准备、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后将定期(每周二、周五)进行外业核实。除定期进行外业核实外,原则上不再特殊安排。      

五、特殊支用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需如实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特别支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监管银行按照《审批表》要求及时划转资金,《审批表》由监管银行作为该笔资金划转凭证做好归档。      

六、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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