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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房大秘  2020-03-28 11:06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仍然存在,影响着水城形象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交警支队根据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发展情况,对2017年施行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聊城市办法(修订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35号市政府令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26日,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办法》共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原《办法》将停车场限定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在这一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都纳入规范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停车场内涵。

《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为更好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增加了专用停车位的共享和设置限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条款,并规定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或实行白天与夜间、工作日与节假日等错时使用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居住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繁华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结合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在原《办法》基础上补充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突出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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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乱收费投诉有门

全媒体记者 刘亚杰

化解停车难,《办法》做了哪些规定?智慧停车如何规划实施?停车乱收费如何治理?3月26日,在《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张保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增加公共停车场数量

限度放开停车资源

张保民介绍,针对停车资源不足问题,《办法》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做出规定:一是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措施,根据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增加公共停车场数量。同时,加强临时停车场建设力度,对于未纳入供应计划的已征收储备用地可根据交通需要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临时停车场,由相关部门统一设置和施划。二是通过优化校圈、医圈、商圈等车辆流动集中区域的内部交通循环管理、实行停车资源共享等手段,提高现有资源利用效率。如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三是规范停车场、停车泊位使用管理。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停车场应当24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或者设置障碍致使车辆不能停放。

建立智慧停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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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城市停车管理方面,张保民介绍说,《办法》第四条提出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要求。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停车乱收费

可向这些部门投诉

对于停车乱收费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针对此种行为有没有相关规定?归哪个部门管理?如何管理?张保民表示,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停车乱收费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办法》细化了对停车乱收费问题进行管理的具体部门和相应法律责任。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不按规定收费行为,群众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处理。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用地,强行索要或者冒充场地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合法停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车辆停放费的行为,《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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