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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

房大秘  2021-02-04 09:02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1、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销售证明,不得发布与商品房销售内容有关的广告。

2、预售商品房发布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承销代理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3、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

4、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为社会公众清晰识别,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广告中涉及商品房面积的,应当明示建筑面积;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出现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6、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7、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8、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

9、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外尚未建设使用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10、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关于买受人付款、企业延期交房、及交房查验等方面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11、对于合同文本中可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内容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釆用示范文本的条款,补充条款中不得再另行约定。

12、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库),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买受人另行签定停车位(库)买卖协议或租赁协议,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开发企业利用人防设施提供的地下停车位可以租赁,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四、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向买受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见附件),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买受人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二份,开发企业、买受人各执1份,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土地、拟购商品房权利状态;

(2)对于需贷款买房的,应由买受人确认本人及共有人征信是否有不良记录;

(3)住房不利因素提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上空及周边有无铁路线、髙速公路高压线、祠堂、垃圾场收集点等,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临时停车位等情况;

(4)购买房屋与样板间设置差异明示;

(5)装饰装修设置标准及装修品牌约定;

(6)车库(位)租售办法;

(7)其他告知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単位要对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广告和宣传内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凡商品房在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的,相关企业要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所有在售项目销售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市民热线等渠道反馈的举报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销代理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违规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处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和“信用聊城”平台网站予以发布,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商品房销售告知书(样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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