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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房大秘  2021-05-11 09:23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对账和使用监管,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建厅、人行济南分行、银监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及《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预售资金收存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装修款等,不得使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存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

经批准预售的商品车位,单独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给贷款发放银行用于划转购房贷款

(三)各商业银行在签订商品房贷款合同时,须查验收款账户是否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发放商品房购房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额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否则视同协助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

二、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与该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该项目开发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已经核付完毕,报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开发企业可以对留存额度外的资金自行支配。

(二)监管账户开户行要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实证明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的,要及时报告市住建局,并按照三方监管协议采取相应措施。

(三)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三、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一)市住建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发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监管账户开户行要按监管协议约定,为监管标的(预售楼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收支凭证档案;配合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在每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监管账户上月对账信息。

四、严格落实惩戒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预售资金;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二)监管账户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或者配合开发企业挪用监管资金的,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将贷款全额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其金融管理部门责令追回款项,市住建局暂停与该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开户行、商业银行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期限为1个月;未整改到位或新办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一律严肃处理,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有关说明

(一)《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建字〔2019〕96号)和《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建字〔2020〕2号)文件中,关于项目单体竣工至竣工综合验收节点间的“监管比例”条款,不再施行。

(二)《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建字〔2020〕2号)文件中,关于“特殊支用”条款,原则上不再施行。

(三)《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住建领域各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聊建字〔2020〕18号)文件中,“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实行节点留存顺延条款,不再施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赵建岗  李亚东

联系电话:0635-8492079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聊城监管分局,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印发

关于加强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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