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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聊城房产2018-10-25 09:28:51

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限度支持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特制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0日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特制定操作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又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首套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合计数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二套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合计数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贷款额度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调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首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组合贷款方式,并向中心和银行分别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

1、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后将《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转受托银行。

2、受托银行依据《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办理抵押

房屋预告登记证或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人全部设定为受委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负责办理抵押手续,并负责对重要物品及单证资料的保管。

第十四条放款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收到抵押权证,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和各自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由受托银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等因素需处置抵押物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按组合贷款的贷款金额比例受偿。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聊城市辖区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本操作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操作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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