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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聊城房产2018-12-27 10:04:20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聊发〔2017〕18号)精神,围绕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支持力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主要是指租赁型专家公寓、白领公寓、职工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主要为开发区引进人才、企业职工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 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人才公寓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有关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拟定全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开发区人才公寓审批、分配;负责全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导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办理人才公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履行对人才公寓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拟定全区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根据各类人才住房需求和区域分布,组织指导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负责全区人才公寓建设督导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受理、审核和立项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人才公寓布局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土地供应。

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维护和日常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人才公寓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并坚持统一标识、统一外部装饰、统一内部装修风格、统一配套设施、统一管理服务标准。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同步管理。

第六条 专家公寓

申报范围:企业全职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税收区级留成1亿元以上企业全职引进的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才),本人及配偶在聊城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东昌府区,下同)没有住房。

公寓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带储藏间,入住标准为每人一套,免金,水、电、暖气、燃气、宽带和物业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①套内设有洗浴设备的独立卫生间,设置厨房或具备厨房功能的专用区域,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接口。

②实行水、电、暖气、燃气按套单独计量。

③套内配备如下:床、床垫、床上用品、衣柜、书桌、椅子、沙发、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燃气灶具、餐具。

④安装监控和门禁系统。

全职引进的A、B类高层次人才如对专家公寓有其他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白领公寓

申报范围:企业全职引进的D、E类高层次人才及评审认定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同等层次人才,本人及配偶在聊城市区没有住房,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公寓标准:单套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左右,两室一厅或一室一厅。D、E 类人才原则上每两人安排一套两室一厅公寓,需缴纳水、电、暖气、燃气和物业等费用,免金。企业入驻人员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燃气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或代收代缴),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的水、电、暖气、燃气和物业等费用由人才本人缴纳。

①套内设有洗浴设备的独立卫生间,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接口,预留洗衣机位置。

②实行水、电、暖气按套单独计量。

③套内配备如下:床、床垫、衣柜、书桌、椅子、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燃气灶具、餐具。

④安装监控系统。

公共配套包括:公共食堂、活动室、物业办公室等。

第八条 职工公寓

申报范围:规模以上企业或符合创新创业政策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聊城市区没有住房,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在开发区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开发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可放宽工作年限限制)

公寓标准:单套建筑面积25—30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卫。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按照每4人一套标准入住,需缴纳水、电、暖气和物业等费用,租金按照每套300元/月收取(如特殊原因入住人员不满4人的酌情提高租金,只入住1人的每套500元/月;入住2人的每套400元/月;入住3人的每套350元/月),水、电、暖气费、物业费和租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或代收代缴)。

①套内设有独立卫生间。

②实行水、电、暖气按套单独计量。

③套内配备如下:床、衣柜、书桌、凳子、空调。

④安装监控系统。

公共配套包括: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物业办公室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须提供下列材料:

1.《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见附件);

2.住建部门出具的人才及配偶无房证明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5.创业类人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

6.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半年以上工资流水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入住人员不用提供)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入住人员不用提供)

入住专家、白领公寓需提供材料包括:1、2、3、4、5

入住职工公寓需提供材料包括:1、2、3、6、7

申报的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第十条申请程序。

1.申请。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由用人单位统一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开发区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

2.审核。开发区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开发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分配。专家公寓和白领公寓原则上采取同类别人才抽签的方式,按抽签顺序分配住房。职工公寓参考企业税收、贡献大小、申报顺序分配公寓。

5.入住。入住人才公寓,需聊城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承租人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合同签订7日内由聊城旭润建设有限公司牵头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累计租赁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如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续租。A、B、C类人才租期不受时间限制。入住白领公寓和职工公寓的,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公寓年审制度。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劝其在30日内退出租住住房;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1.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

2.承租人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开发区,或变动工作单位后仍在开发区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承租人严重违反租住协议的;

6.承租人主动退租的(如有剩余租金,不予返还);

7.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8.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经综合评审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次自购自有住房的,按照人才类别层次给予购房补贴。

(一)补贴标准。

1.A、B、C、D类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本人及配偶在聊城市区无房产),可按等级分别享受60万、30万、10万、5万的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20%。

(二)享受开发区购房补贴的人才在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面积、价格、交易时间等内容。

(三)享受开发区购房补贴购买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还购房补贴:

1.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撤销购房补贴资格,退回住房及已发购房补贴;

3.其他应退还购房补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购买优惠政策房后,将停止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635-8513348(区政工部);监督电话:0635-8513364。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开发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2:

开发区人才引进认定标准(试行)

A类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实际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

   (三)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B类人才

(一)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千人计划”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

   (三)教育部“双一流”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四)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C类人才 

   (一)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乡村之星、和谐使者、文化英才、金融之星;齐鲁友谊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入选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留学人员来鲁创业支持计划、外专双百计划的人选。

(三)近5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全日制博士后、博士。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主任。

(五)近3年,获得山东省“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称号。

(六)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D类人才

   (一)近3年,获得聊城市“百人计划”专家、水城领军人才、市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聊城市乡村之星、和谐使者、“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称号。

(二)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E类人才 

   (一)“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研究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二)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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