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聊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聊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该区片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东昌府区人民政府〔2014〕第8号会议纪要按照每亩2.3万元包干。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由聊城市光明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财政、政工、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通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包干补偿的,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包干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聊城市光明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聊城市光明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本通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通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发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