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乔某某在聊城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95.61平方米的商品房,交付房屋后,不动产证书上写的房屋面积却是93.3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2.24平方米。乔某某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商聊城某置业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多交的房款未果,遂将聊城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临清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发现,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按合同约定购买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并有购房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作为“铁证”,承办法官王星当即决定指导特邀调解员于静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对聊城某置业公司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聊城某置业公司将房款差价六千余元退还给乔某某。
来源:聊城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