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七、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购买质量合格电动车,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聊城市东昌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
来源: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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