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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校园欺凌”现象:多发农村及城乡接合部

法制日报  2015-07-04 10:03

[摘要] 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事件风险定级偏低,导致“校园欺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目前应该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观念、明确“校园欺凌”的风险防治责任、健全“校园欺凌”风险防治制度、提高“校园欺凌”风险定级

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认为,随着公众受教育水平以及国家普法工作的深入,粗放式的社会风险管理亟须扭转。现在是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的双重需求。

比如,目前对于“校园欺凌”的社会风险评估等级落后。据唐钧介绍,长期以来,“校园欺凌”事件的风险等级偏低,造成了对此类事件重视不够,从而忽略了管理。这也是“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管理的原因之一。

打破传统观念防治欺凌事件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风险防治,唐钧提出了三个层面的建议,放在首位的是,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的观念。

唐钧认为,关于“校园欺凌”,传统观念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传统观念中安全校园的“围墙观”。传统上的安全校园建设,仅指校园围墙内部的安全保障,一出校门就不再是校方的管辖;第二,传统观念中“校园欺凌”的“家丑观”。“家丑”不可外扬,其结果是纵容和变相鼓励“校园欺凌”;第三,“校园欺凌”的“游戏观”,当施害和受害方都是未成年的学生时,会倾向于定性为“游戏玩耍”“打打闹闹”,一般不去做法律层面的违法研判。处理方面也通常采取约谈家长、赔礼道歉等简单方式,施害方容易逃脱惩罚,“校园欺凌”的违法成本很低。

唐钧认为,“校园欺凌”实际上是长期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作祟,导致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是大量的个案被“内部消化处理”,并未被报道;二是如果被报道,往往是事态严重,行为极其恶劣的个案,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鉴于此,目前应该树立‘校园欺凌’风险防治的观念。通过思想教育课程、法制教育课程,积极进行宣传教育。”唐钧说。

唐钧提出的第二个建议是,明确“校园欺凌”的风险防治责任。

在唐钧看来,“校园欺凌”的监管责任是难题。校方通常只管校园内部。如果有校车,则有校车司机和工作人员做监管。如果学生在校门口被家长接走,则监管责任归家长。如果是学生们自行回家,则容易发生“校园欺凌”,而此时的监管责任被分割为:学校、家长、属地等多个主体。

在现实中,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往往归于学校和家长。因此,学校应“主动防御、科学管理”,家长则要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应尽职责。治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则往往分摊给了属地,因此建议属地政府针对校园周边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唐钧提出的第三个层面建议是健全“校园欺凌”风险防治制度。“校园欺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危机,对于这一点,唐钧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一般而言,定级风险等级的依据是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唐钧认为,“校园欺凌”的风险定级应是中高危。其风险评估的定级依据是:连续发案,照片视频扩散;当事人精神损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责任不清晰,监管易出现空隙,仍将爆发同类事件。要将“校园欺凌”纳入社会风险评估体系,就要积极做好“校园欺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开展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治的日常工作。鉴于“校园欺凌”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并容易导致家长们的集体恐慌,建议近期将“校园欺凌”设为高危风险,列入常态化的校园安全风险指标体系中去,进行常态的排查和预防。

唐钧还建议校方和属地积极配合,“立体联动”。校方可以向属地提供本校学生返家的路线图,而属地则需要评估这些学生返家路线,是否都有监控设备?是否有常备的巡逻力量?是否能阻止欺凌事件或降低其损害?在上述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学生们自救互助的功能,鼓励学生主动报警或上报校方,鼓励群众主动干预或积极报警,发挥现场“反应人”的功能,发扬“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互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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