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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房大秘  2017-03-14 09:52

六、未保值快递物品丢失 市消协调解挽回2000元

[案情简介]

聊城市的于女士在市内某快递公司寄出了一个包裹,然而大半个月过去了,收件人却迟迟未收到该包裹,满心疑惑的于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后得知,该包裹已遗失。该快递公司告知于女士,按照相关的规定,包裹遗失的赔偿标准仅是3倍的邮费。于女士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被对方拒绝。多次交涉无果,于女士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接到于女士的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详细了解了事件的经过。据于女士介绍,今年3月21日去该快递公司寄送包裹时,该公司的快递员向于女士承诺包裹3天就能到达,没想到包裹竟被快递公司弄丢了。包裹里的物品价值2000元左右,按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只赔偿邮费的3倍,自己是无法接受的。

对于包裹遗失的问题,该快递公司承认确系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对于赔偿额度,快递公司表示,由于于女士在邮寄包裹时没有保价,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邮费的3倍。

经过调查了解,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于女士的包裹丢失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快递公司对于女士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经过多次协调,终,该快递公司向于女士一次性补偿2000元,于女士表示满意。

七、销售问题肥料 赔偿近万元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份,莘县柿子园镇消费者李某从该镇某农资门市部购买某牌磷酸二铵10袋,用于19.24亩小麦田中,2016年天气变暖后,李某发现与邻居一起购买的同个品种的小麦自家的长势弱,麦穗小,造成减产,遂找经销商交涉,经销商迟迟没有明确的态度,2016年4月份,李某将剩余的肥料送往质检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肥料的含量严重不足,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5月份,李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了解,经销商承认消费者反映小麦长势情况属实,但不认可消费者送检的肥料是其所售,同时自身也提供不出该批肥料的质检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消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李某9600元,并承担检测费用。

八、报名十个月未约考 消协调解获退款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2日,莘县城区消费王某在莘县某驾校报名参加C1驾证培训,报名费2000元,直到2016年的2月份,王某还未参加科一考试,王某多次催促培训机构,没有明确的答复。王某遂提出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同意退费,但又以报名费交到聊城某驾校,聊城某驾校不履行退费手续为由,迟迟不兑现承诺。王某在多方反映无果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于2016年4月13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对莘县某驾校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机构没有培训资质,是一所中介性质的服务机构,但对外宣传某某驾校,有场地、有教练,出证快、价格全市低、免卡费、免体检费等等,因自身没有资质,通过聊城某驾校走报考手续。因2015年收费低,2016年收费高了,聊城某驾校就优先安排了后交费的学员考试了,将2015年报考的学员就落下了。虽然聊城某驾校同意退款,但就是不履行退费手续,莘县某驾校也以此为由不退款。莘县某驾校在招生时也没有告知学员自身没有培训资质的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莘县消费者协会对莘县某驾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驾校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同意一次性退还学费1660元,互不追究。王某表示非常满意。

九、网购商品无标识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2日,安徽省消费者王某从天猫商城购买莘县某服装网店儿童裤子一件,价值15元,受到商品后,消费者发现没后任何标识,不敢让小孩穿着,遂与网店联系要求退货,但迟迟没有结果,2016年12月10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500元。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商品是网店的一款促销商品,产品确实是新品,就是没有产品标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材质、注意事项等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网店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互不追究。

十、购买养鸡设备起纠纷 消协调解笑开颜

【案情介绍】

2016年初,莘县某镇养鸡户李某与莘县某养殖设备公司签订了价值23.7万元的肉鸡养殖设备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1月30日,实际交货日期为1月31日。收货后,李某支付货款23万,剩余7000元未支付。直到2月23日公司才将设备安装完。但在使用过程中,故障频出,给李某带来很大不便。公司也是屡修屡坏。4月6日,李某提出增加料斗高度要求,公司以必须将设备拉倒车间才能施工为由,将料斗全部拆下拉回公司。4月7日,公司告知李某必须将剩余货款支付,才给维修。因李某近期又预定了一批鸡苗,如不能在购进鸡苗前将设备修好,无法饲养。在双方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李某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及早修好,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通知双方到场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调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很笼统,设备的材质根本没有约定,交货日期是1月30日,但没有约定安装完毕的日期。合同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公司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一些故障,公司以人手少、技术不熟、消费者鸡舍地面高低不平等理由来解释。消费者不认可公司的说法。经过深入的了解,莘县消费者协会发现双方都存在一定失误,才造成这起纠纷。公司方面,一是合同签订的不明确,涉嫌霸王条款;二是公司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三是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有沟通不到位的情况。消费者方面,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凭经验看待新事物,凡事都认为想当然应该怎么样才对。在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相互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将设备修好,并交付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消费者在充分验收并证明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支付尾款6000元,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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