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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物业费 三十余名业主将成被告

聊城晚报  2015-04-23 08:52

[摘要] 4月16日,东昌路新世纪花园小区门口贴出一张公示,引来不少业主驻足观看。公示落款为物业办,公示上写道有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物业方面将在公示后起诉,并随文附上三十余名业主的名单及房屋号。

部门

服务质量差业主可解聘物业公司

财物被盗房屋漏雨等

不能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当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后,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能以其他理由拒交。”市住建委物业管理科科长刘树海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业主有义务缴纳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责任提供对应的服务。

刘树海说,按照《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对有些业主以地下室内的自行车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的。他解释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私有区域内的财物没有看管义务,发生被盗案件后,物业公司可取证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有些业主以房屋漏雨物业不予维修为由拒交物业费,这是否合适呢?对此,刘树海说,房屋质量问题并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是开发单位造成的,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解决。在保质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超过保质期以后,业主可以按照规定流程提取房屋维修资金,对房屋进行修缮。这个过程中,物业有责任帮业主和开发商进行沟通,但是业主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这是不对的。

对于不作为的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刘树海表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提高服务质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让社区来协调解决。如果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认为服务质量差,可以解聘物业公司。此外,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

业主认为不合理可抗辩申诉自己的主张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业主申诉抗辩应拿出切实的证据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乐章表示,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在法庭上可以抗辩,申诉自己的主张,但抗辩时应该拿出切实的证据,只以口头辩解很难被法院采纳。

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以自己家中的物品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对此,李乐章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究。如果对小区业主车辆的管理是一种特约管理,即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在保质期限内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两个主体,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是买卖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李乐章说,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但这些不等于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如果业主遇到房屋漏水,多次找物业维修而不能解决问题,业主可起诉开发商或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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