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老孙通过临沂市莒南县举办的一次招商引资,第一次将自己的产业涉足到了莒南县。花费580万从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买下了位于莒南县的这个山庄和这309亩地,可就是这样一笔交易,不但没能带来经济效益,还把老孙拖进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2010年,老孙通过临沂市莒南县举办的一次招商引资,次将自己的产业涉足到了莒南县。花费580万从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买下了位于莒南县的这个山庄和这309亩地,可就是这样一笔交易,不但没能带来经济效益,还把老孙拖进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2010年,在莒南县工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老孙的米兰登经贸有限公司和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在花费四五百万元对山庄进行重新装修后,2010年8月,老孙的这个山庄开始营业了。
招商引资购下山庄经营一年后却成了别人的
2011年的11月,就在山庄营业了一年多之后,一个叫王核实的人突然来到了老孙的山庄。老孙告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记者,当时名叫王核实的人带人来到自己山庄就开始施工,在遭到山庄的保卫人员阻止后,对方终把门破坏,强行进入山庄进行施工。通过当时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到,有人躺在山庄门口的路上堵住了道路,山庄也因此而无法营业。
这个王核实又是何许人呢?老孙告诉记者,他其实并不认识王核实,但是王核实却声称山庄的房子属于自己所有。这让老孙十分纳闷,因为当初自己和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上清楚地写明,自己买下的是这309亩地和地上所有建筑。
山庄无法经营,双方矛盾激化,万般无奈之下,老孙带着工作人员将这几间房屋给拆了。终双方闹到了莒县公安局,而在公安局,老孙得到了一个让他吃惊的消息。
老孙得知,王核实之所以主张自己对山庄房屋的所有权,源于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
记者从该判决书上了解到,原告王核实起诉被告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王核实出具了2009年9月1日与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约定,山庄的十三间平房归王核实所有,莒南县法院判决王核实和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协议有效,山庄的13间平房归王核实所有。
老孙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合法手续拥有了山庄的所有权,法院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决他人所有,自己甚至没有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到庭,自己无法理解。随后,临沂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山庄的房产突然分成了两家,山庄就此也彻底停业了。
山东高法裁定重审 莒南法院依复印件断案
无奈之下,2012年老孙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求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莒南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结果又会如何呢?
2013年11月2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的民事判决认定,驳回原告王核实的诉讼请求,在原审一审二审获利的王核实在这次判决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只是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而老孙的米兰登经贸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现在案件中,同时出现在案件中的还有一个第三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而这次判决的终赢家就是这个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中的13间房屋及室内物品归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老孙非常不满。他说,他不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问题。
老孙的律师袁秋彬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自己曾要求对方出事两份关键证据,而对此则表示原件已经丢失。随后,莒南县法院依法到莒南县建设局调取该两份关键证据的原件无果。随后,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两份证据的复印件对案件作出了前述判决。
袁秋彬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莒南县法院却依据复印件判决在案件中争议的房产归华鲁公司所有。针对依靠复印件作为证据这一情况,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莒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徐庭长开会去了、葛庭长调到省院检查工作去了”。
老孙说,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在法庭上,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竟然分两次给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这两份说明内容存在多数矛盾支出。袁秋彬告诉记者,在一份书面证明中,投资主体是莒南县建设局和王核实共同投资;而第二份证明说是莒南县建设局自己投资的。在投资的金额方面,份证据说是是26万,由莒南县建设局投资,其中王核实投资了1.5万 ;第二份证据则称由莒南县建设局自己投资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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