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老孙通过临沂市莒南县举办的一次招商引资,第一次将自己的产业涉足到了莒南县。花费580万从临沂大山石业有限公司买下了位于莒南县的这个山庄和这309亩地,可就是这样一笔交易,不但没能带来经济效益,还把老孙拖进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上诉临沂中院 问题证据陷入鉴定难
就是这样一个多处存在矛盾的证明竟然也被莒南县人民法院采用了,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老孙表示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而当案件转交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一审时说原件丢失,提交复印件当证据的华鲁集团竟然向法院提交了那两份证据的原件。
但老孙的律师袁秋彬表示,这两份证据的原件不单有日期改动的痕迹,更主要的是证据本身就存在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向领导请示再进行交接,而这两份证据的时间则显示,对方在2004年8月21日就交接了所有物品,却又在2005年12月30日向领导请示,领导随后在2006年1月12日批示”。
这样不符合逻辑的情况,让老孙他们认定这个证据的原件有问题并申请对这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这一要求并没有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随后,记者同样联系上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刘玉环,她表示自己个人不做解释,只能给书面文书。
行政复议求信息公开 一年过后仍无结果
老孙认为,既然华鲁集团能拿出和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原件,那么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应该有这个原件。同时,既然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案件中的13间房屋是他们花26万元盖的,之后转给华鲁建团的,那么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当初肯定有盖这些房子的所有审批手续。于是老孙要求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做出书面决定,不予公开该信息。
为了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老孙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临沂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记者看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距离该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过去快一年的时间了,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然没有公开老孙需要的政府信息。随后,记者和老孙一起来到了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找来了住建局法制科的刘科长来对这些问题作解释。但是,这位刘科长一听老孙要看莒南县住建局当年和华鲁集团签转让协议,这位刘科长不是笑,就是不清楚。
既然找不到了,那为什么在庭审时,莒南县住建局还会给华鲁集团开出证明呢?不清不楚的就出了证明,证明是莒南县住建局把房子转让给了华鲁集团,可是,老孙就纳闷了,莒南县住建局又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这些房子是你们盖的呢?同
“一个招商引资的项目得不到保护,五年到这个样,一千多万谁能承受的了。”在采访的后,老孙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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