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本应在18年前交付的楼房建筑工程,由于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前前后后经历了5次判决。
一个本应在18年前交付的楼房建筑工程,由于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前前后后经历了5次判决。
8月14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将它执行给了申请执行人柳某。柳某得到了因纠纷被他人长期占用的楼房后激动不已。
装修工程纠纷引发5次判决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1996年说起。
当年聊城一家畜禽技术咨询服务部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双方约定该服务部的宾馆承包给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725000元,施工期限自1996年11月25日至1997年6月30日。
柳某是这家畜禽技术咨询服务部的业主。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将该工程交给由胡某具体施工,胡某又将水电暖分包给了张某施工。
施工期限届满时,大部分工程已竣工,只是一小部分工程未完工。
截止到1998年11月,柳某先后支付给某装饰公司、胡某、张某工程款709394元,张某退给柳某洁具价值46891元。
胡某在施工期间雇佣刘某照看工地,开始时由胡某每月支付报酬300元,共支付10个月,胡某后来没有再支付报酬,刘某一直照看楼房。
不过,胡某以柳某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交付工程。
2005年,装饰公司破产。2007年9月,柳某以胡某、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柳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8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审,于2014年判令胡某向柳某交付楼房。
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刘某以柳某、胡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柳某系胡某雇佣,不是柳某雇佣,故判令胡某支付刘某劳动报酬4万余元,胡某未支付。
18年看护人工资成执行难点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将宾馆建设工程交给柳某,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胡某到庭领取执行通知。
胡某称房屋自己并没有实际占有,因柳某欠刘某看管楼房的工资,所以房屋一直刘某控制,只要柳某支付了工资,刘某就搬走,柳某还欠自己人工费。
柳某提供了刘某起诉他和胡某索要工资纠纷的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刘某对柳某的诉讼请求。
执行法官去现场后发现,需要交付的宾馆建设工程是一座三层小楼,楼体外墙的瓷瓦部分脱落,内墙还没有刷涂料,看起来很破旧。
在一楼有经销化肥和修车的门市部,它们的主人均称是刘某让用的,刘某让他们搬离他们就搬离。
刘某到庭称开始时是胡某让看的,后来是胡某和柳某两个人让看管的,从1997年开始看到现在已有18年,只有胡某给了3000元,柳某分文未给,不给工资就不交房,法院如果强制执行就死给法院看。
执行法官经过分析发现,问题的关键是谁给刘某工资?
给刘某多少才交房?刘某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况且刘某已是75岁的老人,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胡某并没有实际占有楼房,又认为自己不应付给柳某工资,让其交付楼房有一定的客观困难,况且经传唤拒不到庭。
柳某持有胡某应支付给柳某工资和驳回刘某请求他支付工资的判决书,柳某称他已付清工程款,刘某占用楼房多年影响了他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他不会给刘某一分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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